老板1个月玩我3次(女技师被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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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小丽,徐娘半老,在上海市宝山区开了一家足浴店。

足浴店开始也是靠按摩手艺赚钱,可是生意惨淡,经常门可罗雀,入不敷出。

为了招揽生意,增加收入,小丽开始经营一些见不得光的项目,以一次30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给有需求的顾客提供特殊服务。

小丽的足浴店有特殊服务的消息,经口口相传,吸引了不少的寻春客,同时也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经过连夜蹲守、暗中侦查,警方对小丽的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一名技师正在和一名嫖客交易时被当场查获。

小丽和四名技师被带回调查。

小丽对自己容留女技师在店里从事卖淫活动供认不讳。

经调查取证,四名女技师分别被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治安处罚,小丽被刑事拘留。

最终,小丽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卖淫嫖娼在我国历来是严厉禁止的活动,国家一直致力于打击这一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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