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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红樱享有《淘气包马小跳》文学作品的著作权。
2、杨红樱持股50%的信合公司享有《淘气包马小跳》文学作品改编的漫画作品的著作权。
3、杨红樱不能私自以个人名义将漫画作品“授权”安少社与时代传媒公司出版发行,杨红樱、安少社与时代传媒公司侵害了信合公司的著作权。法院判赔1100万及合理开支317083元。
4、案子表面是著作权纠纷,实际上是公司股东内部矛盾、股权比例不合理导致的纠纷。
5、个人判断杨红樱原本想与经纪人周京一同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利润五五分成。但是实际上,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比是可以自行约定的,股权比例并不需要设置为各自50%,各自50%的股权比例在遇到股东意见不统一的时候,会直接导致公司表决僵局,不利于矛盾解决。且在信合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京、公司公章掌握在周京手中,遇到纠纷时杨红樱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6、小时候非常喜欢《淘气包马小跳》,替杨红樱女士感到惋惜,做任何事情还是要在法律大框架下进行,否则难免遇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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