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廖小波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廖小波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资料照片:廖小波一审出庭接受审判。吴斌摄
201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
1.归案后检举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受贿案,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总经理黄富信、广西交投集团原副总工程师关明等人腐败案,二审期间又检举了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其中张鸿、黄华宽两案在广西有重大影响,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而非原判认定的一般立功。
2.在组织对他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的情况下主动交待组织未掌握的受贿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有自首情节,原判不予认定欠当。因此有重大立功表现,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对于上诉人廖小波及辩护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问题。廖小波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除关明经查不实外,其余均查证属实,其中检举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受贿案、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可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原判认定邵某、吴某向上诉人廖小波行贿的事实,办案机关在对廖小波采取组织措施前已经掌握,廖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但其行为属坦白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