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性癖,易性癖少年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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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15岁的小楠是一名身高一米七八的英俊少年,初中毕业后经营动漫工作室,有一定的收入。因为渴望变成女性,曾服用药物抑制雄性激素,并通过网络关注变性群体,认识可以做睾丸摘除手术的实习医生田某。2015年5月,小楠瞒着父母从外地乘火车到成都市武侯区,要求田某为其进行睾丸摘除手术。在田某的要求下,小楠划伤自己的阴部,并向田某出具了“因本人双侧睾丸受伤,现需要接受睾丸切除手术,术后一切后果自负”的免责申明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后田某在其实习的某美容整形门诊部,摘除了小楠的双侧睾丸。经鉴定,小楠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同年6月,小楠的父亲发现小楠被摘除了睾丸,遂到武侯区公安分局报了案。公安机关迅速对田某立案侦查,并将田某抓获归案。

田某称:“小楠想变成女性,要求我给他手术,我以为只要他同意,我就没有责任……哪知道,未成年人不能做变性手术,我竟然犯了罪!”

案发后,小楠反复表达:“田医生对我很好,他没有故意伤害我,是我要求他做的手术,我不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也不要求赔偿。他因为我被关起来了,我对不起他,想见见他,给他道歉……”

而小楠的父亲告诉我们:“我就这一个儿子,他今年才15岁,男人最重要的东西没有了,这一辈子都毁了……,孩子现在精神受到刺激了,在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我们要求严惩田某,要求赔偿损失。”

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允诺能不能阻却侵害人行为的违法性?答案是否定的。田某摘除15岁小楠睾丸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小楠主动要求田某对其实施睾丸摘除手术,并在田某的要求下,小楠自己划伤阴部并出具了免责申明,于是田某通过手术摘除了小楠的双侧睾丸。田某因此以为,自己作为一名有医师资格的医生,是在帮患者解除精神上的痛苦,怎么会是犯罪呢?也有人认为,田某的手术是基于小楠的自愿和要求,田某不应该构成犯罪,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允诺他人重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阻却侵害人行为违法性的效力。小楠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摘除未成年人器官的行为,造成未成年人重伤结果的,不论是否取得未成年人同意,都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究田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否足以弥补对小楠及其家人的伤害?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摘除睾丸手术对小楠造成的身体伤害,我们已经无力挽回。但是如果我们仅以追究田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了结此案,小楠的巨额治疗费用由谁承担?以后还会有多少个“小楠”被捆在病床上?又会有多少父母心力交瘁、老泪众横?

为了确保小楠能够接受及时有效的身体和心理的治疗,我们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在被害人方获得赔偿后,对田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为了不让悲剧重演,检察机关遂即向区卫生局发出了检察建议。目前,卫生部门已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了整改和处罚,并吊销了涉案美容整形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检察官提醒:

小楠年幼轻率、田某无知犯法,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知道并不是犯罪的豁免条件。希望医务人员严守职业道德,切莫以身试法。更希望通过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监管机构加强管理,医疗机构和人员严格自律,家庭增进沟通理解,易性癖未成年人不再草率行事,不会再尝苦果,能够享受阳光人生。

孝经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更对变性手术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年满20岁,持续无反复的要求变性5年以上,且接受心理精神治疗1年以上无效的易性癖患者,才能申请变性手术;而手术医师除了具备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外,还需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临床经验等;对医疗机构更有包括三级甲等在内的多项严格限制。变性手术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治疗手段,绝非儿戏。

(本期说法检察官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青检科检察官杨丽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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