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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2月14日是情人节、15日是正月十五。我一直单身,现在遇到“没有情人的情人节”,怕家里人担心与催婚,准备租个“情人”过节,也带回家给父母看看以便交差。我都下好单了,可是我同事说我这是贩卖人口,是犯罪,是这样的吗?
朱律师:您说的租“情人”过节,在法律上究其本质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的体现。它是您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约定受雇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待完成后给付其费用的行为。
您租“情人”过节是否违法,关键是要看您与受雇方的相关约定,如果仅是单纯要求受雇方提供陪同您见父母面、吃饭、逛街等,则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一般不违法。但如果租“情人”过节还包含接吻、陪睡、同居或者骗取父母亲戚钱财等内容,则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有些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奸、诈骗而涉嫌犯罪;至于您是否属于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则需要看您有没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受雇方的犯罪故意,如果没有,则不属于犯罪。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即便您租“情人”过节约定是合法的,鉴于您需要带她回家,建议您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受雇方收到的相关礼物在事后应当返还给您,避免家人或者亲朋好友因误会赠送大额的见面礼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也不少,需要防范。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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